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10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采集、评价,针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一、纳税信用级别分类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018年4月1日起新设M级。
未发生失信行为的新设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M级。
新设企业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由税务局完成本期的纳税信用评价;其他企业每年4月份确定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
二、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的涉税待遇
1、A级纳税人
A级纳税人一次可领取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根据需要领取;
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2、B级纳税人
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3、M级纳税人
对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4、C级纳税人
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
5、D级纳税人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直接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对上年经评分评定为D级的纳税,本年评价时直接扣减11分;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纳税信用级别为C、D级别的纳税人有些税收优惠是不可以享受的,比如: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2、增值税留抵退税
3、残疾人就业限额退还增值税优惠
三、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其中指标得分方式采取评价扣分确定纳税人最终评分: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且最近三年度中任意一年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最近三个年度都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四、信用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其中税务内部信息包括:
1、涉税申报信息
2、税(费)款缴纳信息
3、登记与账簿信息
4、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5、.税务稽查信息
五、信用评价指标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为适用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
2020年11月1日起,非独立核算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以下纳税人,不参加该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
1、纳税年度内注销的企业;
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直接评定为D级的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七、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将原评定的D级修复为A级。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进行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其中,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