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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人员应当知道的九种即征即退税收政策
huizhi 2019-12-09 16:35:14 浏览次数: 3009 次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政策要求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9年7月该公司因违规排放污水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5万元的行政罚款,当月处罚决定下达后甲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然而,2019年11月甲公司老板却接到当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其补缴2019年8月、9月、10月已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共计88万元,甲公司老板满是迷惑,已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为何税务机关还要追回呢?听完税务机关的详细解释后,甲公司老板后悔不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由于甲公司因违规排污被环保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处罚决定已于2019年7月下达,因此,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对甲公司在2019年8月、9月、10月已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予以追回。

那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有何具体要求?此外,纳税人享受其他类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且看小编为您分析~

01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特别提醒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02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简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特别提醒

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0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04动漫软件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05飞机维修劳务即征即退政策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06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07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08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09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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